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审批程序有关事项的复函(2002年) 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审批程序有关事项的复函(2002年) 一、 一、 为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对国务院已批准的以国务院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名义主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如需再次举办,国务院授权你部受理申请。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当地产业特点、达到一定办展规模和办展水平、企业反映良好且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的,由你部直接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经审核不宜或暂不宜再次举办的,由你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审批后函复主办单位。你部要严格审核把关,切实负起责任。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