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2011年) 四、 职工安置和劳动关系处理 (十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2011年) (十二) 四、 职工安置和劳动关系处理 (十二)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已满30年、再就业有困难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可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发放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具体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主办国有企业和厂办大集体协商确定。 (十一) 目录 (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