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2011年) (十一)

(十一) 对在厂办大集体工作或服务的主办国有企业职工,已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安置政策予以安置;未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主办国有企业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