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2011年) (十)

(十) 对在主办国有企业工作10年以上、已经与主办国有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主办国有企业要与其进行协商,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的安置政策予以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