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2011年) (九)

(九) 厂办大集体改制、关闭或破产的,应依法妥善处理与在职集体职工的劳动关系。与在职集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