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送国务院公报及有关事项的通知(2001年) 一、

一、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将本地区各级政府及城市街道办事处,省、市(地)、县(市)三级党委和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的邮政编码、具体通信地址、单位名称以书面和计算机软盘两种形式,一并于2001年12月28日前报送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国务院公报》编辑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