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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送国务院公报及有关事项的通知(2001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特别是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的需要,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准确地了解、掌握并贯彻落实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政策和工作… 一、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将本地区各级政府及城市街道办事处,省、市(地)、县(市)三级党委和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的邮政编码、具体通信地址、单位名称以书面… 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凡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各类公文,与正式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三、 各级邮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国务院公报》的发行工作,确保每期都能及时、准确地发送到位。 四、 对免费发送范围以外的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社会各行各业、企事业单位,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公报〉宣传和订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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