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江苏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规划范围的复函(2007年) 一、

一、 同意调整江苏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规划范围。调整后的江苏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规划面积2.7平方公里保持不变,分为两部分。原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简称原区)四至范围调整为:东至大同河,西至内环西路,南至鸿禧路,北至观山河;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南区(简称南区)四至范围为:东至金枫路,西至金枫河,南至中心河,北至鹿山路(具体以界址点坐标控制,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