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江苏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规划范围的复函(2007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江苏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规划范围的复函(2007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江苏苏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江苏苏州 高新区出口加工区规划范围的复函 国办函〔2007〕5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你们关于调整江苏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规划范围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