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设立江西赣州出口加工区的复函(2007年) 二、

二、 江西省人民政府要根据出口加工区建设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批准的四至范围和规划用途对江西赣州出口加工区进行建设,待条件具备后,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