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2002年) 1.

1. 建立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要尽快对这类产品统一目录,统一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强制性认证与生产许可证的统一;目前,仍按国家认监委的“三定”规定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