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2004年) 六、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二十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2004年) (二十三) 六、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二十三) 完善公众的环保参与和监督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提高公众的环境权益意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和环保验收等,应采用听证会、论证会或公示等形式,接受群众监督。进一步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及时查处群众关心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并公布污染单位和处理结果。 环保总局要会同监察部监督检查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每年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二十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