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2010年) (四)

(四) 保留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驻北京办事处,经济特区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省级及经济特区政府驻京办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