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1年度棉花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三、

三、 加强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提高棉花质量

棉花购销渠道放开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棉花质量管理和监督。棉花收购企业要继续坚持行之有效的棉花质量管理办法,严格执行棉花质量标准和检验规程,按照国家标准分等分级收购棉花,实行优质优价,引导农民进行“四分”(对棉花进行分摘、分晒、分存、分售)。籽棉加工是确保棉花质量的关键环节,棉花加工企业都要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加强籽棉分拣工作,不得混等加工,不得加工超水分棉花,要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操作规程和质量责任制,销售的商品棉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真实标识并出具质量合格证明。纺织企业也要加强对棉花质量的管理。

国家实行棉花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发布棉花监督检查的质量状况公告。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棉花质量监督法规和标准,大力开展对棉花的质量监督执法工作,依法严肃查处棉花收购、加工、销售过程中压抬等级、混等混级、质量与标识不符等质量问题。要建立健全质量举报制度,各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要继续设立、公布举报电话,受理棉花质量举报,采取奖励措施,发动社会力量推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要按规定进一步完善棉花公证检验制度,注意发挥经国家批准认可的其他纤维检验机构的作用。纤维检验机构要对出具的检验证书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