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在内地执行公务提供便利等问题的通知(2000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香港驻京办)于1999年3月成立,其主要职能是负责与中央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进行工作… 一、 香港驻京办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内地法律。 二、 未经香港驻京办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的同意,执法人员不得进入香港驻京办的办公场所。遇有火灾或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须迅速进入该办事处采取保护措施时,不在此限。 三、 香港驻京办办公场所储存的档案、文件及资料,以及存放于附有特定标识的信袋中的档案、文件及资料在内地及运送途中,执法机关不进行查验。各口岸海关凭香港驻京办向海关备案… 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征用香港驻京办的车辆和其他设备、财产。 五、 香港驻京办不得在内地从事商业和其他牟利活动。其提供的有关服务(包括签证服务、影印服务等)可收取按成本厘定的服务费,此类服务收入以及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派来该办事… 六、 香港驻京办运进内地的办公用品、机动交通工具和香港驻京办主任、副主任运进内地的自用安家物品,经海关审核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予以免税;其他常驻工作人员到任后半年内运进… 七、 香港驻京办主任、副主任出入内地口岸时,可享有免检、免验礼遇。 八、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成立后,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