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在内地执行公务提供便利等问题的通知(2000年) 五、

五、 香港驻京办不得在内地从事商业和其他牟利活动。其提供的有关服务(包括签证服务、影印服务等)可收取按成本厘定的服务费,此类服务收入以及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派来该办事处工作的人员所领取的由特区政府供给的工资、薪金及其他类似报酬,免于征税。在该办事处工作的其他人员不在此列。具体免税事宜,由两地税务主管部门协商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