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198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投资者可以下列方式在海南岛投资经营:

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法律允许的其他类型的企业。各类企业的经营期限,由投资各方在合同中约定或者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购买、参股经营或者承包、租赁经营企业;

采用其他国际上通行的投资方式投资经营,开展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