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1988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投资者的资产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投资者的资产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投资者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