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1988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海南岛国家所有的土地实行有偿使用。
海南省人民政府可依法将国家所有土地的使用权有偿出让给投资者,土地使用权出让一次签约的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最长期限为七十年;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经批准期限可以延长。
投资者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
海南省人民政府可依法将国家所有土地的使用权有偿出让给投资者,土地使用权出让一次签约的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最长期限为七十年;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经批准期限可以延长。
投资者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