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1988年) 第六条 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1988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台湾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货币、机器设备或者其他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为投资。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