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1988年) 第十三条 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198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台湾投资者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经营期限由投资者自行确定;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经营期限由合资或者合作各方协商确定,也可以不规定经营期限。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