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1988年) 第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198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台胞投资企业可以向大陆的金融机构借款,也可以向境外的金融机构借款,并可以本企业资产和权益抵押、担保。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