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201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申请通用航空许可证,应当具备与通用航空要求相适应的下列条件:

航空器经民航局检验合格,登记注册,领有适航证件。租用外国民用航空器的,并应提交租赁合同及其他有关证件。

飞行人员、航空器维修人员和航行调度人员经民航局考核合格,领有执照。从事空中作业的驾驶员,应当经过专业训练,考核合格,具备空中作业必需的专门知识和技能。

所使用的机场以及机务维修条件,能够保证正常飞行和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