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2014年) 第六条 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201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经营通用航空业务的企业,应当持通用航空许可证,按照《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可经营业务。 经营通用航空业务的企业,需要变更通用航空许可证载明的事项时,应当报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并且应当按照《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