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1987年) 第三条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1987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对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单位,应当根据事实和情节,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警告;通报批评。 罚款: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不超过违反财政法规款额的五倍。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