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2003年) 二、

二、 《计划》是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据,辽河流域的经济建设活动必须符合《计划》的要求。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以下简称三省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计划》要求,抓紧制订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计划,按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列入地方、部门和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逐项落实,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