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2003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人民政府,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人民银行、环保总局、林业局、旅游局、开发…
环保总局、国家计委《关于请批准〈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请示》(环发〔200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到2005年底前,全流域水体水质进一步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入河量达到控…
二、
《计划》是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据,辽河流域的经济建设活动必须符合《计划》的要求。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以下简称三省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
三、
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主要责任在三省区人民政府。三省区人民政府要将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和措施纳入省(自治区)、市、县(旗)行政领导责任制,建立总量控制指标和环…
四、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强对《计划》实施的指导和支持。《计划》中提出的一些需国家支持的项目,请国家计委加强对项目前期工作、年度投资计划的指导和督促…
五、
加强对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执法检查。环保总局要加强环境执法统一监督。进一步发挥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的作用,督促三省区人民政府落实好《计划》,对流域重大…
六、
要多方筹集水污染防治资金。“十五”期间,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国家适当给予支持。三省区要建立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机制,加大污水和垃圾处理费…
七、
三省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密切协作,团结治污,确保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