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赣闽粤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规划的批复(2014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江西、福建、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
发展改革委《关于报送赣闽粤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规划(送审稿)的请示》(发改地区〔2014〕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赣闽粤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
《规划》实施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
三、
江西、福建、广东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实施意见和具体工作方案,推进重点领域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确保《规划…
四、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落实工作任务,加强协调指导和信息沟通,在政策实施、项目建设、资金投入、体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帮助解决《规划》实施中遇到的困难…
五、
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适时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