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调整获利较大的经济作物的农业税附加比例的规定(1957年) (二) 国务院关于调整获利较大的经济作物的农业税附加比例的规定(1957年) (二) (二) 对于零星种植的经济作物、在山地种植的经济作物、刚开始推广的经济作物、或者种植虽然比较集中但是获利超过粮食作物不多的经济作物,农业税附加的比例不要提高,或者少提高一些。 为了鼓励农民特别是山区农民积极发展生产,对于新开辟的、新垦复的和新栽培的桑园、茶园、果园以及其他经济林木,应当按照国务院1956年11月20日发布的“ 关于新辟… (一)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