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调整获利较大的经济作物的农业税附加比例的规定(1957年) 为了鼓励农民特别是山区农民积极发展生产,对于新开辟的、新垦复的和新栽培的桑园、茶园、果园以及其他经济林木,应当按照国务院1956年11月20日发布的“ 关于新辟和移植桑园、茶园、果园和其他经济林木减免农业税的规定 ”执行。

为了鼓励农民特别是山区农民积极发展生产,对于新开辟的、新垦复的和新栽培的桑园、茶园、果园以及其他经济林木,应当按照国务院1956年11月20日发布的“ 关于新辟和移植桑园、茶园、果园和其他经济林木减免农业税的规定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