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调整获利较大的经济作物的农业税附加比例的规定(1957年) (一) 国务院关于调整获利较大的经济作物的农业税附加比例的规定(1957年) (一) (一) 种植经济作物和园艺作物比较集中而获利又超过种植粮食作物较多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对于这些经济作物和园艺作物的农业税附加比例可以酌情提高,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正税税额的百分之三十。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