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西宁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6年) 八、

八、 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西宁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总体规划》是保证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规定,必须严格执行。同时,要抓紧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深化近期建设规划和必要的专业规划,建立健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法规,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驻西宁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西宁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西宁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西宁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为科学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新要求,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对《总体规划》的有关内容作相应调整。

国务院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