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13年) 二、 国务院关于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13年) 二、 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同意你会对基金管理公司持有5%以上股权的非主要股东的条件作如下规定: (一) 非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二) 非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5年以上; (三) 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四) 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五) 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六) 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 (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