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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务院关于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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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13年) 4.

4. 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在内地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比照适用前款规定。

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同意你会对不得成为基金管理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情形作如下规定:

(一) 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二) 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 (三)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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