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省(区、市)民航机场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2003年) (一)
(一) 现政企合一的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西、云南、贵州、重庆、甘肃、宁夏、青海等17个民航省(区、市)局和民航乌鲁木齐管理局与其管理的机场实行政企分开,机场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现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管理的广东、四川、陕西、辽宁等4个省的机场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已与民航省局分离的江苏、浙江、福建、湖北、海南等5个省内民航地区管理局和省局管理的机场或在机场持有的股份,全部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原由民航中南空管局代管的珠海、襄樊、宜昌航务管理站一并移交所在机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