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环保总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的批复(2002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环保总局: 国务院批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由你局组织实施。 附: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指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并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更改名称。 第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 第五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功能区及名称不得随意调整和更改。 第六条 确因保护和管理工作及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必须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进行调整的,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 第七条 申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第八条 申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第九条 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而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或功能区的,除按本规定第七条或第八条要求提供材料外,还需提供所涉人员的生产、生活情况及安置去向报告和生态保护与补… 第十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的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经评审通过后,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二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经批准后,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接到批准通知后三个月内标明区界,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或其核心区、缓冲区因面积缩小,致使保护对象受到严重威胁和破坏的,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由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