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环保总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的批复(2002年) 第九条 国务院关于环保总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的批复(200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而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或功能区的,除按本规定第七条或第八条要求提供材料外,还需提供所涉人员的生产、生活情况及安置去向报告和生态保护与补偿措施方案及相关协议。 规定提供的有关材料可作为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项目审批的依据。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