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2003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人民银行、环保总局、林业局、旅游局、开发银行: 环保总局、国家计委《关于请批准〈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请示》(环发〔2003〕2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是,到2005年底前,草海黑臭得到消除,外海水质恶化趋… 二、 《计划》是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据,滇池流域的经济建设活动必须符合《计划》的要求。云南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计划》要求,抓紧制定本行政区域和… 三、 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主要责任在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人民政府要将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和措施纳入省、市、县(区)行政领导责任制,建立总量控制指标和环境质量指标… 四、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强对《计划》实施的指导和支持。《计划》中提出的一些需国家支持的项目,请国家计委加强对项目前期工作、年度投资计划的指导和督促… 五、 加强对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执法检查。环保总局要加强环境执法统一监督。进一步发挥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的作用,督促云南省人民政府落实好《计划》,对流域重大… 六、 要多方筹集水污染防治资金。“十五”期间,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国家适当给予支持。云南省要建立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管力度,… 七、 云南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密切协作,团结治污,确保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