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0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已失效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上报审批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年至2010年)的请示》(粤府函〔1998〕47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修订后的《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年至201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 深圳市是我国的经济特区,华南地区重要的经济中心。深圳市的建设与发展要遵循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第三产业,不断… 三、 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全部行政辖区2020平方公里为城市规划区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要强化特区的中心地位。要以特区为中心,以西、中、东三条… 四、 严格控制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到2005年,全市总人口要控制在420万人以内,城镇建设用地控制在425平方公里以内;到2010年,全市总人… 五、 加强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要正确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的关系。建立以国际港口、国际机场、现代化客货口岸和场站为枢纽,以高速公路、铁路、水… 六、 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要坚持经济发展、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综合协调的原则,切实保障资源和能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使全市各类污染源得到有效治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得… 七、 努力创造鲜明的特区城市特色。要通过城市设计,创造具有时代特征、亚热带风光和滨海城市特色的城市形象。要形成以山水为背景,郊区山林、近郊公园、城市公园、道路绿化和组… 八、 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深圳市城市建设、发展和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抓紧编制分区规划等各层次规划,深化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