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2016年) (十二)
(十二) 加大财政金融投资支持力度。中央财政提高对东北地区民生托底和省内困难地区运转保障水平。对东北地区主导产业衰退严重的城市,比照实施资源枯竭城市财力转移支付政策。在加快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同时,制定实施过渡性措施,确保当期支付不出现问题。加快推进东北三省地方政府债务置换。(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东北地区信贷支持力度,对有效益、有市场、有竞争力的企业,应满足其合理信贷需求,避免“一刀切”式的抽贷、停贷。对暂时遇到困难的优质大中型骨干企业,要协调相关金融机构积极纾解资金紧张等问题。鼓励各地建立应急转贷、风险补偿等机制。推进不良贷款处置。(银监会、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相关金融机构按职能分工负责,三省一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对符合条件的东北地区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给予优先支持。(证监会牵头负责,三省一区人民政府做好组织和服务工作)推进实施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方案并对东北地区企业予以重点考虑。支持企业和金融机构赴境外融资,支持东北地区探索发行企业债新品种,扩大债券融资规模。推出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重大工程包。(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省一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