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3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要求审批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1995—2010年)的请示》(桂政报〔2000〕6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国务院原则同意修订后的《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至201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 桂林市是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和重要的旅游城市,桂北地区的中心城市。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桂林市的城市建设与发展要坚持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 三、 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4227.46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统一的规划管理。主城区要按照“多中心、分散组团式”进行布局,严格控制旧城的开发强… 四、 严格控制城市的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到2005年,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67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67平方公里以内;到2010年,主城区… 五、 加强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重视城市道路设施的建设,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形成多种运输方式有机结合的综合运输体系。要控制好公路及铁路设施的建设用地。充分重视城市防灾工作,… 六、 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工作。要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控制并疏解中心城市人口密度,保护好古城的基本格局。严格按照规划对靖江王府——正阳路等文物古… 七、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要采取有效措施综合整治大气污染,控制和减少噪声污染。桂林市作为山水城市,要十分注意保护水环境。要切实保护好城市各组团间的绿化隔离带,以漓江风… 八、 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桂林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抓紧编制详细规划,深化必要的专业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