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2007年) 七、 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2007年) 七、 七、 核电站的营运者和乏燃料贮存、运输、后处理的营运者,对一次核事故所造成的核事故损害的最高赔偿额为3亿元人民币;其他营运者对一次核事故所造成的核事故损害的最高赔偿额为1亿元人民币。核事故损害的应赔总额超过规定的最高赔偿额的,国家提供最高限额为8亿元人民币的财政补偿。 对非常核事故造成的核事故损害赔偿,需要国家增加财政补偿金额的由国务院评估后决定。 六、 目录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