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2007年) 八、 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2007年) 八、 八、 营运者应当做出适当的财务保证安排,以确保发生核事故损害时能够及时、有效的履行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在核电站运行之前或者乏燃料贮存、运输、后处理之前,营运者必须购买足以履行其责任限额的保险。 七、 目录 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