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2008年) 3.

3. 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三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