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2026年) (十三)

(十三) 完善常住人口登记统计。推行电子居住证,加强与就业、社保、住房等信息共享,更好发挥居住证登记常住人口以及作为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申请、核验、排序、享受等凭证的功能。各地持续扩大居住证持有人凭证即享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范围,引导常住人口主动及时办理居住证。推动居住证登记信息应用于人口统计,强化人口抽样调查工作。探索流动人口义务登记,做好与常住地登记户口制度的衔接。完善与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相适应的统计监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