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2026年) 三、

三、 组织实施

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科学有序、因地制宜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推动各项举措落地见效;对难度较大的事项要循序推进,积极创造条件,推动部分市县先行先试,取得经验后推广。人口流入城市和县城要加大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力度,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增量资源优先保障未落户常住人口公平享有基本公共服务,逐步提高服务质量;其中,超大城市要按照常住人口规模目标,转变城市发展方式,优化人口和公共服务设施空间布局,因城施策积极探索。人口总量稳定或流出的城市和县城要根据实际居住人口的数量和结构,优化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实现提质增效。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扎实推进工作,强化进展监测和评估问效,指导人口流入城市“一城一策”建立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在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中加强基本公共服务相关监测评价。各有关部门要完善保障未落户常住人口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政策,适时调整相关规定,条件成熟时动态调整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国务院

2026年5月18日

(本文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