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1988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对私营企业投资者从私营企业税后利润取得的收入,按下列规定征收或者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私营企业投资者将私营企业税后利润用于生产发展基金的部分,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私营企业投资者将私营企业税后利润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依照40%的比例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私营企业投资者不论以何种方式撤回生产发展基金或者转让企业资产用于个人消费的,依照前项规定,补征个人收入调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