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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1988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调节私营企业投资者的收入,鼓励私营企业投资者发展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私营企业投资者参加企业经营取得的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三条 对私营企业投资者从私营企业税后利润取得的收入,按下列规定征收或者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四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规定自1988年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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