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4年) 一、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十二)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4年) (十二) 一、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十二)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八条:“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以及监督检查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十一) 目录 (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