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3年) 五、

五、 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第十二条修改为:“符合下列条件并长期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制作的人员,由相关行业协会组织评审,可以授予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一)成就卓越,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

“(二)技艺精湛,自成流派的。”

删去第十三条。